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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助力脱贫攻坚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8日  来源:  
 

为进一步深化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使检察工作更好的服务于脱贫攻坚工作大局,提高国家司法救助和脱贫攻坚的社会效果。近日,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精神,与盐边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会签了《关于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大局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对象。《办法》规定救助对象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虽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但因刑事犯罪造成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贫困的。

二是建立了定期联系和通报制度。县检察院和扶贫移民工作局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此项工作,每季度联系2-3次,互相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三是明确了工作程序和要求。县检察院对受理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在3日内向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通报。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应当在2日内核实申请人是否属于建卡贫困户,并将相关情况提供给县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县检察院应当优先救助,在5日内完成救助申请审核工作,提出救助意见,并在救助金核拨到位后3日内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四是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县检察院、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应定期对脱贫攻坚中的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开展回访活动,了解司法救助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经济收入、扶贫效果等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贫困户脱贫。

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大局落实好会签机制,精准开展脱贫攻坚对象的司法救助工作,为打赢全县脱贫攻坚战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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